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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能否通过教育服务赢利?

 

 
  如果情况一切正常,我国在年内将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加入WTO对我国的许多行业将产生直接影响,对高等教育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创立的公共产品理论,全部社会产品被划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服务在我国被认为属于准公共产品,这种对高等教育产品性质的划分决定了我国高校学费的性质:如果高等教育服务属于私人产品,学费可以根据市场定价,由供求进行调节,学费应当高于教育成本;如果高等教育服务属于公共产品,学费则应当完全由政府提供,国家税收负担完全的教育成本;因为我国高等教育被划入准公共产品,因此受教育者和政府
共同负担教育成本,学费只是教育服务成本的一部分,一般低于教育服务成本。根据以上理论,我国确定了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政策,自1989年开始收取学费;1999年,所收学费大约占全国公立高等教育经费的13%左右。

  由于服务业在世界经济中所占地位日益重要,乌拉圭回合经多年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 Tradein Services,GATS),这是WTO基础性协议之一。GATS对服务贸易部门的分类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为基础,确定了12个服务部门,并进一步细分为160个分部门或独立的服务活动。教育服务(Educational Services)被列为12个部门之一,进一步细分为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教育服务5个分部门。我国根据服务业现行开放法规,在银行、保险、旅游等方面作出了初步承诺开价单,有限制地开放上述服务部门,但在教育服务领域未作出任何承诺。然而,当我国高等教育仍然被认为属于准公共产品,高校尚不能根据市场原则确定教育服务价格时,国外高等教育机构(甚至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已经开始根据服务贸易的精神,以高于成本的定价,开始到中国教育市场淘金,寻求高额利润,这一点大家已经可以从全国各地举办的海外留学展上清楚地感觉到。

  问题发生在这里:我国高等学校统一的入学分数要求,使得部分持币者无法在国内购买到合意的高等教育服务,只能转向国外;我国高等学校的学费定价思想和学费管理,使得高等学校无法根据教育质量,确定教育服务价格,无法在海外市场以及国内市场,向教育服务需求者提供教育服务。例如,我国一些一流大学如清华、北大、中科大,相比一般的英国、澳大利亚高校的本科教学质量为高,但学费定在5000元/年左右,英国高校却能以年5000—10000英镑左右的价格,在中国招到学生。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中国在教育服务领域的贸易逆差会扩大,进而导致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改善缓慢、教育质量相对降低,进入WTO后面对高级人才的国内外竞争会处于更加不利地位,进而导致高等教育服务领域贸易逆差持续扩大。

  高等学校能否以高于成本的价格,确定其教育服务价格呢?也就是说,高等学校能否通过教育服务赢利呢?如果不能,那么高等学校在海内外教育服务市场与国外高等教育服务机构竞争的动力何在呢?

  WTO要求我们对高等教育的性质进行深入思考,也要求我们在政策领域作出一些改变:1·应当允许一些高校,特别是民办高等学校,以市场定价方式,确定其学费;2·应当允许教育水平较高的公立高等学校,部分地(例如10%—20%)以市场方式定价,与海外高等教育服务机构在国内外展开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高等学校将通过教育服务获得的赢利返回教育服务质量改善中,应当不算“营利”,不违法。当然,如果将这一条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教育服务所获赢利,应当返回至师资待遇改善、教学条件建设等有助于教育质量提高的项目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会对中国高等教育未来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卢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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