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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打开中国政府采购之门的钥匙
 

始时间和截止日期。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的政府采购案件,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一定期限内禁止交易的处罚,却没有在法律文书中明示。还有比如罚款,怎么样来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履行的话,是否强制执行,有罚款的数额,但从什么时间开始交纳,如何交纳,如果不交纳的话,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谷辽海在书中指出,这些都将严重影响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拘束力、公定力等法律效力问题。其次是第二个无所适从。供应商如果不服处罚决定时不知道该向那个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向南宁市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的“各级法院”,意味着供应商可以向任何一级法院提出诉讼,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违法的行政表述。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权受理供应商的诉情。如果供应商直接向法院提出来诉讼,那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的区法院,而非各级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从上述评析意见当中,我们不难看出作者清晰而严密的法律思维及务实的法律价值观。该书的作者在分析一些个案后,指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亟需建立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制度。对采购主体在各个阶段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一些猜疑,并不掌握也无法获取采购程序中的相关证据。因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均保留在采购主体手中;不论采用哪种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主体都保存着采购程序各个阶段的采购记录和法律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质疑供应商是看不到的,想获取这些证据,一方面需要采购主体主动配合,另一方面,立法上需要明确采购主体所应负的举证责任,法律上还需要建立政府采购案件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从而才能真正地保护弱势群体供商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那么供应商的权利永远也得不到保障。作者如此独到的见解在书中俯拾皆是,很值得一读。
    该书的另一个成功之处在于它紧密结合了中国的实际,选用的案例极为丰富。从地域上看,该书选用了北京、深圳、南宁、浙江、重庆等省市五十余起政府采购方面引起的案件,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中发生的争议,也有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的错位的评析。从案例所涉及的主体来看,既有采购主体之间的所发生的纷争,也有采购主体与供应商之间的;既有供应商与行政主体的,也有采购主体与采购管理部门所发生的争议。书中的案件类型多种多样,有民事侵权方面的争议,也有采购合同方面的;有行政处罚,也有行政处理的;有行政复议,也有行政诉讼;等等。所有的这些案件几乎涉及到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所有内容,看完全书后,我们基本上就能掌握我国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国外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知识。我国的政法采购队伍基本上是由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而司法机关在这方面的审判经验也是非常匮乏。因此,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财政部的官员以及全国各级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开展政府采购的立法和执法工作有一定的借鉴,对于法律职业者了解中国政府采购也大有助益。《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真不愧是打开中国政府采购之门的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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