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集邮投资有哪些法律、法规和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用购买、交换、馈赠、继承等合法方式获得的邮票,属于公民民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邮票和集邮品。
1989年2月,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就此曾联合下发通知,主要规定包括:
(1)申请个体经营邮票和集邮品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地和相应的资金,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个体经营邮票和集邮品可以收购、出售、委托寄售新中国邮票,解放区邮票、新中国成立前中华邮政发行的邮票、清代邮票、外国邮票( 包括地区发行的邮票)、邮资封、片、简以及首日封、实寄封等。不准经营内容反动、伪造或变造的邮票和集邮品,不准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3)经营所需货源一律自筹, 邮电部门及国营集邮企业不承担供货义务。严禁个体工商户与国营邮电企业职工内外勾结,大量套购邮票、集邮品,非法倒卖。
(4)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帐薄,正确核算盈亏, 依法纳税。
(5)按通知规定合法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个体工商户,受国家法律保护。
按国家规定,邮票由国家邮政部门统一制作发行,任何人无权对邮票任意制作和发售。
我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邮寄集邮邮票进出境,应当坚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原则,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不得以出售为目的,进行投机牟利活动。凡是清代邮票和解放区邮票,除经中国邮票总公司特准出口并开具证明的以外,一律不准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试机印样和未发行或取消发行的邮票禁止出境。各伪政权伪组织发行的邮票禁止进出境。国外伪造的我国邮票以及其他属于违禁内容的邮票,均禁止进境。
另外各地集邮交换场所都有当地的管理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抓紧制订邮票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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